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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案情

2013年7月尚在深圳务工的汪某某,因业主欠装修尾款1万余元,前往业主家收账。业主却以冰毒款待了汪某某,因此装修款虽没拿到现金,但走时汪某某却拿到了几十克冰毒。

同年7月5日,汪某某便携带毒品来到老家万年县,因身上没有钱了,欲将毒品卖出赚些钱。汪某某打电话给老邻居邓立某(另案处理)询问能否帮忙联系到毒品的买主,邓立某将同是“瘾君子”的程某某介绍给汪某某,让他们两个人联系。12日下午汪某某坐车来到万年县青云镇与程某某见面,两人第一次见面便一同吸食汪某某携来的毒品。13日下午,汪某某询问程某某能否联系人购买毒品,并许诺如果帮忙介绍成功后会给程某某一些好处,程某某考虑后答应了。14日中午,汪某某带着2包毒品坐程某某开的车来到万年县城,汪某某在万年县城国梅商行买了1包彩色吸管、2瓶矿泉水及1卷锡纸,随后程某某开车在万年县城凯莱宾馆接到了毒品买主周某,三人来到万年县陈营镇工业园区一间厂房内准备交易。在周某试毒过程中,公安民警在现场将汪某某及程某某抓获,并在车内查获2包白色透明晶状物(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,净重共计45.93克)。

二、判决
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汪某某为牟利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(俗称冰毒)45.93克;被告人程某某明知被告人汪某某贩卖的是冰毒,仍积极为其联系买主贩卖,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,构成贩卖毒品罪,且属共同犯罪。鉴于被告人汪某某系累犯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;被告人程某某系初犯,且作用相对较小,并积极缴纳罚金,同时两被告人均具有犯罪未遂和坦白情节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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