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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吸毒者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

对于吸毒者持有毒品的定罪量刑规定,吸毒罪在购买、运输、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,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,一般不应定罪处罚,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,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。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,不定罪处罚。该规定考虑到非法持有毒品罪原本就是一种兜底罪名,从逻辑上说,吸毒者购买、运输、存储毒品的行为即可能是走私、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也可能是非法持有毒品罪。因为,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主题均为一般主题,吸毒者也可能实施上述行为而成立罪名。但是,吸毒者又具有特殊性,其吸食毒品的行为必然包括毒品的持有、购买、运输、存储等行为,而为了自己吸食毒品衍生的上述行为则不成立犯罪。因此,对于吸毒者购买、运输、存储毒品的行为,罪与非罪、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取决于其购买、运输、存储的毒品是否仅为自己吸食、但是,吸毒者持有毒品的目的是否仅为自己吸食却是一个主观心态的判断,在证据收集和认定上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这就造成了一种现实的困境:如果坚决贯彻罪疑从无的原则,吸毒者在购买、运输、存储毒品的过程中被查获,无论数量多大,要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外的其他犯罪,都应当证明其主观上并非是为自己吸食而持有,而是为了牟利等其他目的。如果无法证明吸毒者不是为了自己吸食而购买、运输、存储的,在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其刑法数量时,也只能适用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个罪名定罪。从罪行法定和人权保障的角度还比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。

二、数罪不并罚

毒品犯罪的定罪方面确立了“数罪不并罚制”所谓“数罪不并罚制”,是指行为人实施多个行为,多个行为均能独立成立犯罪,但各个犯罪在刑法分则中属于选择性罪名,就不再进行并罚制毒。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罪即属于选择性罪名,当行为人实施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,可并列确定罪名,但不实行并罚。对于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则只并列罪名,毒品数量不累计计算,按一罪来确定刑法。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类的犯罪行为的,累计计算毒品数量,并列确定罪名,但也不实行数罪并罚。“数罪不并罚制”,并进一步明确,即使行为人一人走私、饭吗、运输、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,也不实行数罪并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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